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明白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3/1/6 9:42:34

一、人员范围

(一)凡是2011年6月10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能够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等材料;本人自愿申请;可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市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一)。

2、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市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二)。

3、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二)。

(二)凡是2011年6月10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的,2010年底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认定后,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从2010年开始向前补缴不少于5年的养老保险费,连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二)。

二、提供资料

企业资料包括:劳动协议或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用工登记花名(册)表、上岗证卡、工会会员证、工作证、服务证、先进工作者证书、考勤记录等有关材料,并根据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由企业出具证明。

其他资料包括:(1)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申请;(4)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三、待遇计发

(一)自愿申请参保补缴的人员,从补缴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计发待遇,按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发放,参与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满15年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基本养老金630元;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基本养老金495元。

(三)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后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本条第二款相应标准的,按本条第二款相应标准计发。

(四)到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继续缴费人员,满足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届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实际计算额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