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制度全覆盖 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3/7 8:47:49

我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已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形成。除了之前开展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外,全省新增66个县(市、区),也就是说到今年年底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实现全覆盖。

2009年以来,我省已开展了3批106个县(市、区)新农保试点,去年7月份同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截至去年年底,两项制度在全省的覆盖面达到62%,有2357.7万城乡居民参保,515万人领取待遇,参保率达到94.5%,领取率达到99.98%。

今年,石市将在11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市)的基础上,又增加13个县(市、区)。如此一来,石家庄24个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了全覆盖。

基金构成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都可参加新农保。

个人缴费  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目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新农保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财政补贴  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

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省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

待遇领取  满60周岁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无需再缴费,可直接享受待遇,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待遇标准  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组成

两项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养老金待遇也都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试点县(市、区)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其中,对参保的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可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特殊补贴政策,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