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社部  更新时间:2014/9/24 14:04:38

 

受案范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市民政局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含武警)师级单位(含副师级)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本市市区内中直、省直、市直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政策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规则》。

立案条件:1、申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诉人;
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和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诉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报材料:1、申诉书;
2、劳动合同;
3、职工申诉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诉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4、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办理权限:邢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承办部门:邢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经办地址:邢台市人社局三楼

联系电话:3690110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网上公开、上墙、公开栏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